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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我被学校聘用代课老师,同时学校要求我签约了一年劳动合同。直到2007年9月劳动合同签约到期了,学校一直没找我再签约劳动合同。。2008年9月于是我主动找学校要求再次签约劳动合同与办社保,可是学校要求我亲自写劳动合同,我向学校声明过,写劳动合同应该是由学校甲方负责,至于办社保,我多次找学校希望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把我的社保自激转移学校,学校能够为我缴纳社保,但学校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不给予办理。2011年6月那天,我准备要辞职时,学校挽留我,学校主动给我涨工资,同时签约劳动合同和办社保,我说容许给我考虑一段时间,考虑清楚了等到9月开学时再才签约劳动合同不迟。2011年9月我主动向学校要求为我买社保,同时签约劳动合同,学校说要我写个人申请,我想应该让学校人事处应该给我申请办理才对,结果一直未办理。2011年12月我犯错事,被学校开除了,要我签一下解除劳动合同,我这四年从来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真是莫明其妙,我提出要求该学校按照《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条件合理不?

仲裁 2011-12-28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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