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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是公司要求本人签署一份“保密承诺书”,请问里面的有些条款是否属于竞业性质?(如果本人去其它公司开发同类型产品,是否不应该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不签保密协议,公司不让办离职手续,那怎么办?)1.不利用在公司获得的技术秘密开发与公司类似、竞争的产品、或者为其他方开发产品2.乙方不得在解除或终止之日的12个月内,将公司资料或研发成果提供给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3.承诺不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 2020-12-08 11:2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首先看你是否属于上述工作岗位的人员,避免公司不合理的对你要求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你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一般员工,可以拒绝签订,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依然不配合办理离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仲裁。 其次,如果你属于上述岗位的工作人员,则应配合公司签订协议,但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的30%确定。
  • 你好,因为涉及到技术,所以公司让你签订该保密协议是合法合理的。
  • 大概什么时候的事情,需要律师介入嘛
  • 你好!此条款具有竞业限制性质,如果公司要求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每月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是公司要求本人签署一份“保密承诺书”,请问里面的有些条款是否属于竞业性质?(如果本人去其它公司开发同类型产品
  • 你好这个建议公司友好协商的
  • 您好,可以具体沟通一下吗?
  • 你好,是竞业限制条款纠纷吗
  • 想咨询一下: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是公司要求本人签署一份“保密承诺书”,请问里面的有些条款是否属于竞业性质?(如果本人去其它公司开发同类型产品,是否不应该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不签保密协议,公司不让办离职手续,那怎么办?)1.不利用在公司获得的技术秘密开发与公司类似、竞争的产品、或者为其他方开发产品2.乙方不得在解除或终止之日的12个月内,将公司资料或研发成果提供给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3.承诺不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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