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事由:我堂弟的小男孩子现年5岁与同学校的小男孩子现年7岁 因为玩耍抢小物件 在抢的过程中致一小柴枝条戳进那名7岁的小男孩的一只眼睛 经医院抢治后一只眼睛失明 先我堂第负担了所有医药费等3万多 现在对方要上诉法院 请求高额赔偿 我堂第想与对方监护人(父母)协商再再拿一万元赔偿 对方的父亲同意 做母亲的不同意 请问这样的情况 会不会要伤害一方监护人负责抚养到被伤害的小孩子18周岁 加上我堂第的钱多是借进来的 他本人愿意赔偿 但经济条件有限制 劳请大家帮我出个好点点注意 能妥善解决这样的问题

调解 2013-04-27 0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正确的做法是:让受伤者做一个伤残鉴定,是多少钱就赔多少。这样公平点。 另外,受伤者的小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请律师出庭。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8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8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法律既没有免除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应该优先承担的该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一种补足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导致对方残疾,赔偿金额肯定是不低的。赔偿标准建议你们参照最高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计算。 你堂弟需要根据他小孩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