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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在车站被精神有问题的妇女(事先我并不知道她精神有问题)用扫帚殴打,原因可能是从车窗掉落的橘子皮引起她的不满,后下车找她理论的过程中她不停用很脏的扫帚(带有粪便)打向我,于是我本能的用双手挡,不知为何她先是坐在地上,然后直接躺倒在地,眼睛四处打量3分钟左右后起身,我想离开时遭到她家人的阻拦,并暴力威胁,后我打电话报警求助,警察到现场后其家人及其亲邻反诬陷我推到了她,导致她受伤。做笔录时警察告诉我说她的家人带她住院去了,说是脑溢血,但我查询后得知脑溢血是一种血管性病变,并不是外力导致的;同时警察告诉我说脑溢血是重伤,可能要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且其亲人及近邻的证言如上所述,对我很不利。请问真的会那样严重吗?我只是出于自卫,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啊,这真是无妄之灾,请求帮帮我。

刑事辩护 2018-09-07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每次殴打时,可拍照、摄像,也可找旁人证明,去医院诊治后,病历也可作为证据。受到威胁,可报警。
  • 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对于情人之间的分手,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会立案处罚,最多也就是调解解决。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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