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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椐宁波劳动法,公司因暂停营业的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批解除有按照宁波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有留一部分人并没有通知我们什么时候走,请问如果公司要我们走,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呢?另公司老板有以邮件的形式向我们承诺: 下列23位人員乃重要人物。公司願意給予N+1的資遣費以完成庫存和帳戶的處理的。 因此不允許他們提前申請資遣,除非公司當時的情況可以,且經過我的同意。 但是公司现在没有对完库存和帐户处理就让我们走,没人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也说不给我们N+1,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09-06-25 1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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