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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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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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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附理由的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劳动者的解除合同权利收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然而,《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虽未要求提出解除理由,但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个条件,即: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附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未提前三十日,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不符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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