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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订的一家婚庆,价格是5000,先付了定金2500,婚期是1月31号,现在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婚礼,故向婚庆公司告知,婚庆公司说我违约,要按照当初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付给他们总金额的30%,也就是1500元,我觉得赔偿太多,想咨询下律师,我认为当初合同并没有执行,虽然说我是违约,一定要按照婚庆公司的合同违约条款赔偿吗?我认为对于婚庆公司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可以不赔偿吗?

其他 2020-12-09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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