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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勤制度关于加班工时以下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劳动法?在公司批准的加班时间范围内,上午班、下午班和晚班都须有真实的上下班打卡(电子打卡),但在计算加班工时的时候,上、下午和晚班一律按0.5小时的整数倍计算。也就是说各个加班段中,不满30分钟的实际加班都被公司丢弃掉了。请问这种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其次:在新招员工入职前,如果告之应聘者公司薪资考勤制度有这条加班工时计算限制,员工被逼默认(因为个人谋生活,在企业组织面前是弱者,没有话语权),是否就不违反劳动法了?以上问题,烦请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给予答复,谢谢。

其他 2020-12-10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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