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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一职工,1986年8月从本单位招工(有劳动手册),涉及到补缴92年的保险。今天去社保中心办理补缴审批,工作人员审批档案后答复说88年8月至92年10月的也需要补缴,否则到退休时也需要补的,除非退休时在朝阳区办理,在朝阳区办理才认可单位的连续工龄审定表,要是出朝阳区的话就需要补88年到92年期间的,因为该员工是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一次办理,自己好多的不明白。请问有谁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吗?要是补缴88年到92年的保险的话依据是什么?我该如何跟领导汇报呀。

其他 2018-09-03 13:5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首先,原单位应开具工资转移单,上列明你在原单位的基本工资档次。其次,新单位为你定级时,应结合工资转移单,充分考虑你此前的各项条件,如工龄、学历、原单位级别等,但并不等于你新的工资标准肯定不会低于原单位。至于工龄,总工龄肯定是连续计算的。另外每个单位会统计本单位工龄,那对你来说本单位工龄就需要从0开始。一些单位会设置一些自己的津贴补贴项目,会和本单位工龄挂钩。
  •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流程:
    1)社保登记:带上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
    2)网上申报: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3)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参保企业应于每月的1—15日,最好15日前办理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应缴费信息的申报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
    4)应收核定申请:参保企业办理完上述“网上申报”操作,确认无误后,应在网上提报“应收核定”申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企业的申请,进行应缴费信息的核定,并通过“网上银行”征收社会保险费。
  •   一,不可以:  1,当事人已经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不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  2,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搬迁费以及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的福利;  3,用人单位在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离职后的搬迁费,和当事人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了几年,没有任何关系。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标准的侵权,应当及时处理。
  • 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你好,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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