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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为独立法人,实为三人合股,并签有股东协议。公司法人不经公司股东同意,私自把款挪为己用,请问是否构成经济犯罪

其他 2011-12-31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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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 本人有多年办案的经验,此类案件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 不构成犯罪
  • 你好,请联系律师当面详细咨询
  • 认真准备证据,到管辖法院立案起诉,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你好,如果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如有疑问,可与我联系
  •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及股东协议约定处理。
  • 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或挪用资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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