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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008-11-24入职我司,09-1-5检查发现怀孕,预产期为2009-8-17,当时提交的入职体检表无怀孕,请问公司可否以入职提供虚假资料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我司从0812开始为投缴社保,但是她不能享受生育待遇,我司要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其他 2009-06-25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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