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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很明显的是,这种情形首先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但为什么却规定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时候,才是无效的合同?如果受损害的一方认为合同具备无效的要件,是否就可以不执行了?要让这种情形的合同的效力归于无效,该怎么办?

其他 2022-12-18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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