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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律师朋友们,您们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说一个事,请大家讨论讨论。我们是石家庄市一家客运公司,一司机在2019年7月30号,被公司以在7月26号行车中看微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司机觉得很委屈(公司规章制度其中一条“驾驶员在行车中接打电话实用通讯工具两分钟以上罚十分—公司规定一分十元”)但该司机一直等到2020年9月才想找律师代理走劳动仲裁。律师和该司机说你的仲裁时效已经过了,但可以问问仲裁委看今天有疫情是否可以延期。后来律师和该司说问过仲裁委了,仲裁委回复;可以延期。后来律师代理该司机走了劳动仲裁,10月22开的庭。但等到11月30号,律师告诉该司机仲裁结果出来了,裁决结果;仲裁时效已过,驳回该司机所主张,如不服该裁决,15日内可以向桥西法院起诉……律师朋友们请问大家,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经过期并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法律认可因不可抗力指使仲裁时效终断的证据,这种情况仲裁委是否还必须受理?我问过好多律师,也打过石家庄市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大多回复可以立案(只要受理了就一定会开庭吧?)如果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应受理,而仲裁委受理了,仲裁委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2020.12.17

仲裁 2020-12-17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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