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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邮政企业的历史原因,我局于1998年委托部分农民投递当地农村的邮件至2003年。应当时该项工作不规范,未与之签订代办业务协议。2004年至2007年签订有代办业务协议。现因代办人员违约,自今年起我局不再与之签订代办业务协议。代办人员为此向我局索要补偿金15000元。请问:一、双方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二、索要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三、我局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发那个才合法、合理?谢谢!

仲裁 2009-04-21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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