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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和对象一起相处,在一起没有工作生活开销是他所付,每月有时1000或2000零花钱给我,直到我怀孕包括医疗检查钱也是他付的,10月份的时候他妈预先给了3.8万彩礼了还有一个月就到结婚日子了,现在我不想结婚了他妈要我退还和他儿子生活在一起的所以开销和产检费,我不退可以吗到了

离婚 2020-12-21 14:4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生活费与产检的费用可以不退。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 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 你好,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您好!可以视为对方的赠予行为,赠予行为原则上是不可以被撤销的,但是对于预付彩礼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您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方是有权强求返还彩礼钱的。
  • 您好,需要根据该款项的性质等综合判断,如对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您的权益。
  • 日常共同生活的支出可以不用返还,解除婚约的,应当返还彩礼
  • 你好,感情问题协商解决为好,这个是不能退的。
  • 可以起诉不退还彩礼的
  • 为什么要都退,什么时候 的事情
  • 彩礼如果未领结婚证的话需要退回的,其他开销属于赠与,可以不用退回
  • 你好产检的相关费用不需要退还
  • 这段时间的费用可以作为赠与,不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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