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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建筑材料商黄××处购的材料处了质量问题,致使未完工的房子停工,黄××拒绝赔偿,后我将其诉至法院。2011年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黄××赔偿损失32108.97元,支付诉讼费680元(合计人民币32788.97元),并于2011年3月1日送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都未上诉。但是,黄××并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我于2011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于2011年12月1日支付5000元,2011年12月19日支付5000元。(另,我有6000元材料款未付,打的欠条在黄××手中,发现质量问题后就未付,但黄××也为将此欠条坻赔偿款,欠条还在黄××手中。) 因黄××未按判决书完全履行相应义务,现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要求黄××一并支付。请问怎么算?

其他 2012-01-03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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