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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由本人申请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本人在用人单位上班时受伤的无级的鉴定结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十级伤残的结论,出院时,主治医生口头说:“我受伤的左脚至少在二至三年都会出现抽筋现象”,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是否一定要主治医生书写本人左脚抽筋现象至少在二至三年都会出现?

其他 2012-01-02 17: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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