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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8月11日,进入公司,从事高层管理的,任总经理助理兼行政部主管和计划部主管等职务,月工资3500元,月休息两天,工作勤恳,从未出错,但上班后不许休息,休息一天扣一天工资。2011年12粤16日,突然接到老板结算工资的要求。进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社保购买。连上班前谈好总产量额的千分之三提成也没有签协议,几个月共生产3.1万方左右订单,其总价值31000*160*0.003=14880元的提成款。1.要求赔偿两个月工资7000元;2.全额兑现14880元提成款;3.老板不受信用,没有得到休息故要求补偿平时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费合计:12014.84元。4.要求退还强扣的工伤意外险260元;5.12月21日其公司老板报110刑事纠纷,诬陷我拿走公司客户资料及员工劳动合同,我们进厂要求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及合作提成协议,但一直借口忙未办,直到辞退前几天还答应年底给我们提成款,诬陷本人盗劫公司资料,要求劳动局彻查事实真相,还我清白,要求公司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12万元。共计要求赔偿补偿人民币:154154.84元

仲裁 2012-01-03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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