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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7年在北京卖了一套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当时因为过户费用较高,所以与李某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大概内容如下: 1.李某先付我40万元,(此部分为我净收),其余29万贷款由李某在我的名义的账户按时还款; 2.房子在5年之后过户,在过户前及过户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我不负责任; 3.协议约定,如果我在此期间违反协议,想收回房子,则:我要将40万元付给李某,再付5万元钱违约金,同时将这段时间内李某代我还的房屋贷款付给李某; 如果李某违反协议,不想再买房子,则我也要将40万元付给李某,并将李某所还贷款给他。但李某要付5万违约金给我,并按每月2500元的租金,支付给我这段时间内的房租。 现在我因为要回北京工作,需要住房,故此想收回,不知道是否可以,还需要承担什么其它法律责任吗?谢谢!

仲裁 2009-06-26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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