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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与父母在四川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署名为我本人姓名,2006年我与海口户籍的妻子结婚,2010年我将四川的房产变卖在海口重新购置房产一套,署名也为我本人姓名,房产按揭款也一直由我支付,妻子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现在夫妻感情不和,这套房产应该怎么分配才合理?谢谢

调解 2012-01-03 2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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