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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在一家国企工作,当时签约时签的是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书,不过实际签的了三份,第三份是为投社保用的工作件。所以劳动合同书上最后一条写的一式两份。当时,劳动人事部说的是等转正才给劳动合同书。后来我亲自去劳动人事部要,这才给了我一份,不过让我写一份证明,证明我领走了劳动合同书,如果有破损、丢失后果自负。现在公司要解聘我,解聘通知书已经下发,几天后就签解除合同书(一式四份),由于此公司是国企,有对人事档案的接受权。所以,在解聘时要放在档案里面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合同书各一份。但是,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如果公司让我把劳动合同书还回去放在人事档案里寄走,我手中就没有劳动合同书只有解除合同书了。所以请问,此公司是否在订制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时没有放进人事档案的劳动合同书就已经违法了??第二是如果公司在解聘后没有在我的人事档案里面放劳动合同书只放解除合同书,或者两书都不放的话是不是也违法了???两个问题各违反了国家的什么法律法规???谢谢~~

其他 2012-01-02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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