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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例是这样的~本人拇指残缺~半节~然后去找工作总是碰壁~~都是说按劳动法要我拿工伤鉴定书书~可我没有~也不知道怎么办好~请问~那工伤鉴定书还可以办到么~

劳动纠纷 2018-11-11 0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1. 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6.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鉴定结论向有关单位提出赔偿。
  • 工伤如无构成级别,不能定残。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如果构成级别赔偿更多。工伤只要骨折一定够得上级别的,最低十级一般最低可获赔8万左右。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自己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这样,就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工伤伤残待遇了。  建议您先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再着手办理相关事务。  顺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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