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来代一个亲戚咨询一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他们公婆俩是诉讼离婚的,现在还在诉讼当中。那现在我的那个亲戚是心有不甘想向那男的追讨离婚损害赔偿。她跟他结婚7年,一直都知道他在三年里借着出差的借口常常去那个女的那里,应该是同居了吧。她说他有跟踪过他,也还有证据在手。现在他是为了那个女的提出离婚,所以咽不下这口气吧。请问像这种情况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我们国家有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 2009-06-27 09: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那个亲戚可以收集到他同居的证据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推定。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和离婚救济措施,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精神慰抚,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笔者赞成,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之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