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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工作了六个月了,面试的时候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但实际情况是我工作到第二个月的时候公司才与我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两个月”当时合同上的时间也是按照签订合同而不是进入公司的时间填写的。每月工资下月十号左右发放,直到第五个月的时候发放的第四个月的工资才是转正后的工资,即有三个月是按照试用期的工资发放的。我现在想要公司把第三个月的工资按照转正后的公司补发给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其他 2012-01-06 13: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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