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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之前娱乐会所一直从事非法经营被告为了骗取原告入股出示伪造的营业执照和伪造的公章和印章以共同经营为由,以1000元/月工资,按月分红为诱饵骗取原告信任,叫原告出资55000元入股该KTV的股份,并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和〈股东合作合同〉。合同中明确“所有营业证齐全”和明确工资和按月分红的相关事项.签订合同时原告将55000元交给被告,合同生效并按合同履行一个月后,被告就公然违约不按合同履行,被告从2011-02月开始拒绝支付工资和分红,并且不递交相关收支票据给原告履行会计职责,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及时了解经营状况。无奈之下原告于2011-03-22日起诉到法院。被告在明知道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原告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用伪造的营业执照骗取原告的信任,以工资和分红为诱饵用签订合同而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恶劣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欺诈骗取原告钱财后非法占有的恶劣行为。娱乐会所是属于作废的名称,一直都在从事非法无证经营,不管是非法合法经营只要有实际经营就不构成诈骗,这样的说法对吗?

刑事辩护 2012-01-09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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