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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时情况是这样的,都在宿舍玩别的宿舍的人跑到我们宿舍玩了,一个小孩我们两个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产生了肢体冲突,他把我碰到一个尖锐的物体上我感觉到疼了就把他推过去然后就打起来了打完他走了然后他打电话叫人来我们宿舍来打我来了大概四个人吧,当时我躺在床上他叫我起来,我站起他就捶我一拳刚好我们宿舍床不算太好,有一根短铁棒断了我顺手抄起就打了他两棍他受伤了然后他们还有人在打我,我的舍友拉开了我报了警那时候是1月8日凌晨我们进了公安局当时调解调解说的是相互不追求责任,今天下午三点半他就去警局说这个事情了警察又叫我去跟他一块调解我应该怎么办现在怎么处理,求帮忙谢谢了

其他 2021-01-09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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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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