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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8月入职**技术有限公司,入职以来公司从不正常发放工资(当月工资正常到第三个月底才发)。造成员工尽数流失。到2011年初公司正常工作员工只剩本人一个。单公司经理孙*仍然采用采取上述发工资的方式,本人于2011年9月17号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时本人交接好所有手续,并对所负责的工做内容写好相应的操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反复一一说明和示范(此时间长达四,五小时)。此后在本人强烈要求下公司才写出离职证明。为防止公司经理孙不归还工资(因先前离职的员工有同过劳动仲裁或其他手段要回工资),本人要求其写下欠条吧,并对何时归还及还款方式作出说明。最终还清的日期是2011年11月15日。拖欠工资及保险金额共21732.54。 在2011年10月-2011年12月3日公司在还款数量及日期上于当初欠条时有有较大差距(目前只发给本人8817.75元)。并时常要求本人无偿帮其公司工作。本人忍无可忍于1月3日以走法律程序相威胁时。对方竟以“当初交接不全,交接文件有误”来回应

仲裁 2012-01-05 2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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