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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我们这里要建城际铁路,铁道部给了村委8万元一亩。刚开始时村委给占地农户1.5万元每亩。农户不同意,最后又改为3.38万每亩。根据二十二条规定性委应不应该给8*80%=6.4万。谢谢!我们应该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调解 2012-01-06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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