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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请问一下我如何处理这件事?;情况如下:我单位是家具企业,于2009年12月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开了20多万的木材收购发票,会计对此进行了13%的税金抵扣,把收购发票开到了一个人得名下,这个人是个中间人,我们单位委托他进行收购活动,款也付给了他,有他再付给农户,这里面包含的人工费和加工费及运费,现在税务局要求我单位补税,理由是;发票不能开到一个人得名下,收购款里不能包含加工费、人工费及运费,请问我咋办?谢谢指教

其他 2012-01-17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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