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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8月26日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5个月为试用期。在接近试用期完毕的时候,领导找我谈话,说是不想与我继续签订合同,原因是工作态度不端正。当然工作期间我没有违反过任何工作纪律,反而有时候会经常加班到10左右(上班时间9:00-18:00点)因为自己这方面知识欠缺,也是因为工作忙,今天上网查询社保,发现只有交过10月份的,这样的话,公司是不是有违法嫌疑,而且是不是有义务给我补交齐未付的款项,还有真想辞退我的话,是否应该拿出真正像样的理由?请帮助我,谢谢

其他 2012-01-08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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