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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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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担任生产技术指导,试用期为两个月。不料,一个月后,公司即要求王女士三日后离职。王女士曾一再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可公司认为无需理由,就是不予答复。事实上,这一切只不过是因为公司已寻找到比王女士更优秀、更有实践经验的技师。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评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尚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如下条件: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条件之一,或者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即用人单位并不能随心所欲,而不仅应说明理由且必须是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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