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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运输企业职工,84年参加工作,93年单位车辆承包以后,没岗位的职工都自谋职业,单位统一给每月生活费50元,到2000年单位给缴纳养老保险,一直到2019年我的养老保险都是单位部分单位缴纳,个人部分个人缴纳,(没有任何合同)。单位于2019年9月份代收取了1992年—2000年的养老保险金钱(单位+个人)。 咨询问题: 1.单位在未通知本人情况下,于2016年停发生活费(每月50元 )。 2.单位通知2021年起,不上班的人员养老保险都自己缴纳。合法吗? 3.拖欠的养老保险金(1992—2000)全部都由我自己缴纳合法吗? 以上问题麻烦您帮忙给予解答!感谢

其他 2021-01-21 2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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