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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离婚时,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这样商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由我每月从其教师固定工资中给付抚养费教育费400元(若调动到非教育工作的固定工作依此办法办),现工资为1200元,以后工资每涨叁佰元,我每月增加壹佰元、女方同时存入壹佰元作为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存入单独给其立的银行帐户中,未经双方同意不能取出使用,若日后不上大学,则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大病(一千元以上)共同负担一半,直到18周岁成人。”现在我因为生病,经济紧张,对方经济条件很好,我可以以女儿上大学的费用不是我的法定义务拒绝支付涨工资后的这笔费用吗?请高人指点

离婚 2009-06-29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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