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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间共13年,至2020年5月。2018年5月工伤十级,但2018年7月,女职工已年满50岁。可否按《工伤保险条例》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工伤1到2年的待遇,用人单位为该女职工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说,她已到退休年龄,合同应该取消,没有停工留薪期。但北京市朝阳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说,2017年新规规定女职工应该55岁退休,不知他们两者的说法,谁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21-03-15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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