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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一商铺,2005年2月底与人签订了3年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人是我母亲。现合同即将到期,但原租赁户已将门面转租,并收取高额转让费。在07年4月左右,原租赁户到我家以生活困难,经济拮据为由,让我母亲开具一张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将铺面优先租赁给他们的白条,租赁期限为一年,但租赁期限被原租赁户由一年改为三年,并附在原合同后,凭此高价转让给现租赁户经营,我怀疑原租赁户借门面转租从中牟利。我知悉这一情况后提出合同到期后要收回门面,现租赁方及原租赁方均认为是我违约,并达成了一个联营的协议,以证明原租赁户仍在继续租赁我的铺面,并未转让给他人。他们提出铺面必须继续租给他们,并且租赁价格由他们找评估机构评估后决定(个人感觉滑天下之大稽),否则就要威胁我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现我欲收回门面,请问律师我母亲开具的优先租赁的白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租赁方的修改白条租赁期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几个租赁方之间的联营协议是否需要举证并由谁举证?我是否可以告租赁户恐吓?如果司法介入的话我方赢面有多大?谢谢

诉讼 2008-01-24 1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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