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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還在讀書時父親將再婚前就購買1間舖位轉我各下, 當時我還未結婚就一直讓父親管理到現在, 轉名後到現在我們都沒有商量過租金的用途, 因有新屋在建我自己覺得租金用於建屋是應該的, 可是現在繼母及父親說新屋我沒有份, 我要求分家也不肯分, 但是戶口他們就在我結婚沒幾多天時就分開了, 我覺得相處不來就應該分家, 我可以強得收舖位的租嗎? 租客跟父親的合同是今年10份到期的, 我如果在父親跟租客未到期的情況下再重新跟租客簽過一份新的合同, 會不會是違法的? 還是應該等到10月合同到期再與租客重新簽過合同?

其他 2009-06-29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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