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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镇**五金制品厂上班了两个月左右(已签了一年合同),由于家庭原因,我明年准备在家发展,不再来广东打工,所以于1月5日辞工,准备18号办理手续离厂(听说18号发2011年12月份工资,厂里已通知19号开始放假),厂方要求我必须做满30天才能办离厂手续,理论讲是2月5日就可以了,但厂方说春节放假从1月19日到2月5日这18天要补加进去,也就是必须做到2月23日,否则会在1月份工资里扣掉这18天工资,若这样我1月份不但一分钱工资拿不到,我还要给厂里钱,(且这几天已有部分辞工员工在18号结算时会被扣掉相当多的工资),所以我只有被迫让厂方在辞工单上把离厂时间改到了2月23日,但前面说了我明年都不来广东打工了,请问厂方这样做是不是无故克扣工资行为?我能不能在2月5日(春节假期在内)结算离厂呢?谢谢

其他 2012-01-10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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