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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本人共同开办一家装饰公司,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非股东身份。口头承诺每月1300元工资,按照工程款的3%进行提成。 期间,王某负责公司的工程部门,但因其直接工作失职造成公司前2个项目亏损累计5万元。公司未追究责任。后王某调任设计师,仅负责设计工作。除公司前2个项目,后续项目王某并未负责,仅是在公司人员调配不过来的时候,偶尔进行材料采购,工地现场监理的工作。其余时间都在公司待命。 现在王某离职,并回公司要求公司给予公司年度所有项目的3%提成,即7000元整。包括前期因其原因导致亏损的两个项目的提成。以及后期其临时性参与的项目的3%提成。所有工资均已结算清。但没有相关的单据和支出凭单。 经双方协商,公司愿意出于同情及安抚,支付3500元作为提成工资,王某同意,但现在有反悔想要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全部的提成工资。 请问: 1.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提成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公司是否可以因为亏损拒绝支付其提成工资。及其不合理的提成请求。3.公司是否可以因其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追究其责任? 4.劳动制裁是否受理此纠纷,将如何来进行调节和定性?

仲裁 2012-01-12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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