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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情形描述:1、之前我是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后因职位调动到有独立法人资的二级单位。2、我先前在三级单位工作,后又调入二级单位,我和两个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在一本合同上,两次签署合同之间时间无未间断,仅加签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为从三级法人单位调动至二级法人单位)。咨询:此情形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谢谢!

其他 2021-02-07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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