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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组建监事会时,由公司董事长和两名副董事长兼任,该董事会成立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行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非常不满,联名向董事会请求重组董事会,董事会并未采纳.由于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董事会.请问,股东们的请求合法吗?该公司董事会的设立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急用谢谢>

公司成立 2009-06-29 21: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本案中监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兼任不符合《公司法》第52条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案中监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兼任不符合《公司法》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监事不能由公司的董事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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