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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租给某酒店的厨师员工居住,但一年多来,房屋租户因工作性质原因,半夜下班,而且不注意环境卫生,给邻居带来严重干扰,晚上下班后还经常发生各种噪音,甚至突发响声,多次劝告还是不注意,致使邻居们集体要求其搬走。 在租赁协议中也在其他约定中注明了承租人居住期间不得扰民的说辞。现在还差一个多月才到期,邻居们强烈要求必须搬走。我也想收回房屋,但承租方要求退回剩余租金方可搬出。我认为是对方违约,而且又没有房屋押金。剩余租金应当做为违约金,行否?

其他 2012-01-11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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