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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自己名字办理代销点立项审批共花费4万元,因后续经费不足无法开业。与乙口头协商用乙提供新址转让由乙承办,审批费用和改址费用由甲先垫付,后续费用由乙支付。 改址办妥后乙说周转困难,先立下借据(借据:今借甲人民币10万元整,待代销点开业时一次性偿还。)由乙签名并盖公章。 后因乙的原因至使代销点无法开业,请问甲该如何认定乙的债务?

其他 2012-01-11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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