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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8年与一发展商签订了某小区为其5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了要“在项目第一期交付前我司支付5万元作为保证金,对方收到5万元后进行为期12个月的评估,期满后,退还5万元保证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司并未向对方交付上述保证金,距离对方第一期交楼的时间也已经过去2年了,我司至今仍提供服务,请问,合同是否会因为为交保证金而无效,保证金条款是否至今还生效,对方是否能因我司未交保证金而不交物业服务费呢?谢谢!

其他 2012-01-13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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