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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轻伤提起公诉。因为案件中的原告在截止到庭审之前(包括检察机关审理过程中)已无从联系。在公安机关进行和解调节期间因为本来就无法联系原告可能涉嫌以公诉起诉被告作为条件敲诈被告人未果后对被告人进行公诉起诉。 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查实,会被介定为与故意伤害案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吗?被告人无力举证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公安机关自行举证其提起公诉前的和解调节过程中提出的和解金额是出于传达原告意思而非自行提出的?

刑事辩护 2012-01-12 12: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达到轻伤,办案机关有权按照公诉案件起诉.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追究,或者已经谅解,一般可以不判刑或者不判实刑. 如果受到办案人员的敲诈,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纪检检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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