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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梅州市一间中学的学生小刘,2009年6月25日上午第四节课时,(当时是正课时间,李老师在上到不到一半时间就走了),一位同班同学小张叫我去打一位同学,我说我不去打人,他说你打不打,我再次说我不打,突然,小张用木櫈朝我的头部打来,出于本能,我立刻用手去挡,结果是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至今还在医院住院治疗。请问:我该向谁索赔?学校有没有责任?李老师有没有责任?

其他 2009-06-30 10: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学校应该存在过错,可将学校以及打人者的监护人一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建议先请律师介入,以了解具体案情,如有需要的,可直接来电联系我,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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