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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买的房子,11月供暖时发现暖气不热,联系开发商维修,12月3日暖气才有温度,现在供热公司要收费,说主管道是热的就要交费,我这种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让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根本不理,请问11月当月的暖气费是否需要交,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消费者维权 2012-01-14 2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请供热办测温,不达温度的,可以拒绝缴纳暖气费
  •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15条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第24条规定: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50%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 你可以起诉供热公司和开发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可以办理,应当果断的保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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