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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本人驾车于19年9月7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本人为肇事方,全责,撞伤一名在人行道上的行人(80岁),住院85天,住院用清单记录住院总费用为67733.25元(其中自负金额4271.89元),出院后去医院开药2173.75元(其中自负金额621.08元),住院时期药房开药3481元,后期家里请看护212天(按190元/天请全职看护)。 总计:住院费用:67733.25元,医院开药:2173.75元,可报销:65014.03元,自负金额:8373.97元。 看护费:56340元,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为住院期间按190元/天报销(85天),院外按104元/天报销(35天),共计19790元。 现在有几个关于赔偿方面有几个问题: 1. 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报销是否合理? 2. 三期鉴定建议护理期为120天(20年6月做的三期鉴定,当时已经请看护请了270余天),实际护理期为297天(其中住院85天,院外看护212天),保险公司赔偿按三期鉴定来,如果上诉,法院是否根据实际护理期来进行判决? 3. 三期鉴定费该由哪方支付?保险公司还是我方? 4. 如果上诉,保险公司能多报销多少钱?需要多少律师费,诉讼费大概多少钱,从上诉到判决时间需要多久,需要本人到场吗?

诉讼 2021-02-21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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