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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三月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并于08年三月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是重组家庭,因在婚前没有对婚后的经济和生活有所协商,导致现在矛盾重重协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经济上没有对我有任何的扶持(虽说他收入比我高很多),反而我在他身上的花费较多,而且在这期间我做了三次小产手术,对个人身体伤害较大。现在谈到离婚,我想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如果可以的话,应该是以什么名目来请求补偿呢?还有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收入,应不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09-07-01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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