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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约定由供货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A产品,约定交货时由供货商提供装车计量单及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由于我公司与供货商已合作近三年时间,其提供的货物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所以,在此次进货验收时未及时获取对方的质检报告,我方在验收时,将车号及装车数量与供货商提供的装车计量单核对,并取样自行检验合格后入库接收。后来因供货商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公安机关到我公司调查,发现供货商通过铁路向我公司发运该批货物的部分货票上的品名为B产品(B产品与A产品的理化指标完全不一样,大多数铁路货票标明的是A产品),并非A产品,即认定我公司采购和销售的该批货物为伪劣产品,因货物金额上百万,公安机关认定我公司犯罪,要追究我公司刑事责任。请问,我公司按供货商提供的装车计量单上所标明的A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入库并销售,且销售出的产品并未出现客户投诉等不良影响,供货商也向我公司开具了A产品的增值税发票,公安机关(认定我公司销售伪劣产品,并追究我公司刑事责任)的做法正确吗?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申诉?

刑事辩护 2012-01-14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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