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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职工,合同期仍有半年,如果单位先是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其中并非如此,因为其他员工都按兵不动,就动那一职工)出了一份无法律效用的协议书叫孕期的员工签(因协议未盖公章或负责人签署,且补偿未按劳动法操作),员工拒签;现单位又用降薪来逼孕期员工(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降至原签合同工资).员工也曾去了劳动局,被告知只能等劳动解除关系事实存在方可过来受理此案(如果此时员工申请的成功率有多少成).请问真的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权员工的合法权益吗?员工现身心疲惫,麻烦请赐教好吗?谢谢?

仲裁 2012-01-15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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